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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伟球,男,1976年8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逾十年,现系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郭伟球律师在台山市地区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执业以来,共代理各种诉讼、非讼案件愈1000件。其中重大案件有:代理台山市机械厂的诉讼、非讼重组法律工作;代理台山市电热器具...【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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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适用支持起诉原则

来源:台山律师网  作者:台山市律师  时间:2014-09-03

  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家干预原则的重要补充。支持起诉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即支持起诉的范围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二)有权支持起诉的,只限于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三)必须是受害人没有起诉。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支持起诉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标志之一,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对保护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同各种侵犯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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