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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

来源:台山律师网  作者:台山市律师  时间:2014-09-03

  摘要: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比较妥当。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有明确的被申请和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解决“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任何争议发生至少有二方以上的当事人,若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被申请人不明确,就无法解决人事争议,缺乏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2)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争议。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①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

  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③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④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⑤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⑥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6.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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