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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伟球,男,1976年8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逾十年,现系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郭伟球律师在台山市地区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执业以来,共代理各种诉讼、非讼案件愈1000件。其中重大案件有:代理台山市机械厂的诉讼、非讼重组法律工作;代理台山市电热器具...【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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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止吗

来源:台山律师网  作者:台山市律师  时间:2014-09-03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只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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