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02888998

律师简介更多>>

  郭伟球,男,1976年8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逾十年,现系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郭伟球律师在台山市地区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执业以来,共代理各种诉讼、非讼案件愈1000件。其中重大案件有:代理台山市机械厂的诉讼、非讼重组法律工作;代理台山市电热器具...【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台山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承揽人应该亲自完成的工作

来源:台山律师网  作者:台山市律师  时间:2014-09-02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同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是同定作人对承揽人能够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的能力的信任是绝对分不开的。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揽人,其首要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承揽人的这一义务一般表现为其将定作物加工、修理、复制完毕,或者测试、检验完毕,产生具体的工作成果或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完成约定的工作,这是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所要求的。这是所说的“主要工作”,可以认定为是指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这类工作一般技术要求高;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性作用,那么“主要工作”应当是指完成数量上的大部分工作。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转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一个选择和决定的过程,特别是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更是体现这个特征,需要找一个自己信任的另一方当事人,才与之签订合同,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经对该同意,擅自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而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接受第三方,这实际是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恩施市谭绍杨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302888998

添加微信

郭伟球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